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致密耐火浇注料耐火度试验用的设备、试样形状和制备方法、试验步骤、结果判定及试验误差。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粘土质、高铝质耐火浇注料的耐火度。其他材质耐火浇注料的耐火度测定可参照本方法。
本标准的有效范围取决于相应的标准测温锥的温度范围。
2 引用标准
GB6003试验筛
3 定义
耐火度高温下耐火材料抵抗熔化的性能。
4 原理
将已知耐火度的标准测温锥与被测材料的试验锥并栽在锥台上,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对比试验,以与同时弯倒的标准测温锥号来表示试验锥的耐火度。
5 设备
5.1 加热炉竖式管状炉或箱式炉
5.1.1 竖式管状炉的炉管内径不小于80mm。如采用碳阻电炉时.安放锥台的耐火支柱可回转(1~3r/min).并可上下调整。
箱式炉的炉膛尺寸不小于140mm(长)×100mm(宽)×70mm(高)。
5.1.2 采用火焰加热炉时.标准测温锥和试验锥应避免受火焰直射作用和热气流干扰。
5.1.3 加热炉应能按照第8章规定的升温速率均匀地升温至试验锥的弯倒温度。必须保证炉内为氧化气氛。
5.1.4 在试验状态下,锥台周围最大温度差不得超过10℃。炉温均匀程度应定期检查。
5.2 试验锥成型模具如图1所示.用不会沾污试验锥的材料制作。
5.3 标准测温锥、锥台和耐火泥.3.1所用标准测温锥应有符合标准的合格证书。
5.3.2 锥台用高铝质材料制成。
5.3.3 耐火泥与所用锥台、标准测温锥或试验锥之间.不应发生反应。
5.4 试验筛孔径分别为90μm、180μm和2.00mm应符合GB 6003的规定。
5.5 光学高温计或热电偶高温计。
6 试验锥的制备
6.1 从已成型的耐火浇注料试样中心部位或需用水结合的耐火浇注料中均匀的采取总重量约150~200g,粉碎至2mm以下。混合均匀后.用四分法或多点取样法减缩至约30g,然后随磨随筛至全部通过孔径为180μm的试验筛。磨好的制锥料中通过90μm筛孔的量不得大于50%(原试样中已超过此值的除外)。
6.2 试样在粉碎和研磨的过程中,不应混入杂质。例如用钢钵粉碎时所混入的铁末,需用磁铁吸除干净。
6.3 加水调制粉末试样,用模具成型试验锥。对瘠料可加入灰分含量不大于0.5%的有机结合剂(通常取用糊精)。若试料与水起反应而影响制锥,可选用其他合适的液体。
6.4 成型的试验锥应与所采用的标准测温锥有相似的几何形状(见图2),其高度为标准测温锥的100%~120%。
7 试验锥台制备
7.1 选定试验用标准测温锥应包括相当于试验锥的估计耐火度值的标准测温锥号2支.以及高1号和低1号的标准测温锥各1支。
7.2 将两个试验锥和选择好的标准测温锥按照图3规定的排列顺序栽在预制的锥台上。
7.3 试验锥和标准测温锥与圆锥台中心距离要相同,并相互间隔。试验锥和标准测温锥的总数.采用圆锥台时,不得超过6个;采用矩形锥台时,不得超过8个。
栽锥时必须使标准测温锥的标号锥面和试验锥的相应锥面对准圆锥台的中心.并使该面相对的棱向外倾斜与锥台面成82°±1°的夹角(见图4)。
7.4 应使锥和炉壁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使锥在弯倒时不致受到障碍。试验锥和标准测温锥插入锥台孔穴中的深度为2~3mm,用耐火泥固定在锥台上(见注)。
注:检验碱性耐火浇注料时,栽试锥的部分锥台应用镁砂制成,而栽标准测温锥的部分锥台仍用高铝质。用铬质耐火泥将两部分锥台粘结在一起。
8 试验步骤
8.1 把栽有试验锥和标准测温锥的锥台放置在加热炉内耐火支柱上,在1~1.5h内,把炉温升至比试样估计的耐火度低100~200℃的温度。竖式管状炉可开始转动锥台。
8.2 按2.5℃/min的速率升温(相当于两个顺序号数的标准测温锥问隔8min弯倒),注意观察温锥的变化状况,直到试验结束。
任何时刻的实际炉温与规定的升温曲线的偏差应小于10℃。
8.3 当任何一个试验锥的尖端弯倒至锥台面时,应立即观察标准测温锥的弯倒程度,并迅速降低炉子温度。
9 结果判定
9.1 试验锥与标准测温锥的尖端同时弯倒至锥台面时.则以此标准测温锥的号数表示试验锥的耐火度,如WZ168(见注)。当试验锥弯倒程度介于两个相邻的标准测温锥之间,则用这两个标准测温锥号数来表示试验锥的耐火度.并顺次记录·如WZ168~170。
注:wz-标准测温锥的代号。
9.2 凡出现以下不正常现象时,试验需重新进行。
9.2.1 有一个、几个试验锥或标准测温锥弯倒不正常时.如不是向外弯倒,又如仅尖端熔化或下部较上部熔化更为严重等。
9.2.2 同一试样两个试验锥的弯倒偏差大于半号标准测温锥的温度。
9.2.3 从炉中取出已弯倒的锥有渗炭现象。
10 试验误差
对同一试样的复验误差,不得超过半号标准测温锥的温度。
11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委托单位;
b.试样名称;
c.试验结果;
d.试验中必须说明的事项,如选用其他品种液体等;
e.试验单位;
f.试验人员;
g.试验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萧玲珠、陆延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 2201—77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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