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铝土矿石经拣选分级后用于制造高温耐火材料的原料。
一、技术条件
1、按化学成分可分为下列品种:
级别 | 化学成分 | 耐火度℃ | 备注 | ||
Al2O3 | Fe2O3 | CaO | |||
特级品 | >75 | <2.0 | <0.5 | >1770 | 代替铝氧 |
一级品 | 70~75 | <2.5 | <0.6 | >1770 | |
二级品 | 60~70 | <2.5 | <0.6 | >1770 | |
三级品 | 55~60 | <2.5 | <0.6 | >1770 | |
四级品 | 45~55 | <2.0 | <0.7 | <1770 |
注:①矿石应按级别拣选分级后交货,交付验收的某一级矿石中,其他级别矿石的混入量不得大于总量的10%,超过此规定者应予复选。
②矿石块度50~300mm,其中允许有小于50mm者.但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10%。
③矿石夹杂之杂质(如山皮、粘土等)不得超过交货数量1%,并不得混入明显的块状或片状石灰石。
二、验收规则
2、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供需双方共同采集各级别矿石标本(经化学分析测定成分)一式两份,作为外观检查验收的依据。
3、需方对每批矿石按第1条进行外观检查.并按化学成分进行验收。
4、矿石平均试料(如铝矾土均化料)的化学成分按GB/T 3257.1~21—82《铝土矿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5、平均试料的采取及配制方法按YB/T 5057—93《铝土矿石技术条件》进行。
三、包装及运输
矿石的运输按YB/T 5057—93进行.并须清扫货车车底不得混入杂质。
每批矿石重量不得多于100吨,并须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附件
补充规定
根据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特点,矿石除要求合乎技术条件规定的化学成分外.还需进行外观质量抽查。抽查时的取样方法由供需双方具体研究确定。
混入矿石的山皮、粘土、碳酸钙、铁矿石以及其它非铝土矿石统称杂质.杂质总量不得超过总交货量的3%,但当杂质与矿石共生时,杂质的厚度不超过0.5mm的矿石不算杂质。杂质的计算方法是按选出带有杂质的料块重量(子项)除以样品重量(母项)作为杂质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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