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耐火材料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国家耐火材料质检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报告,这种检验称之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必须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的申请人有: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耐火材料质检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向国家耐火材料质检中心提出申请。
不受理如下4种仲裁检验申请:
(1)不符合上述5种申请人规定的;
(2)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3)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检验时必须要和国家耐火材料质检中心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将双方的义务、责任明确。仲裁检验委托书的内容有:
(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4)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5)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6)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时间;
(7)违约责任;
(8)申请人和质检中心代表签章和时间;
(9)其他必要的约定。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抽样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若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抽样方案不能协商一致时,则由质检中心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产品抽样、封样由本中心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对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执行生产方出厂检验方法,若生产方没有出厂检验方法或者提供不出检验方法的,执行申请人征求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检验方法和申请人确认的质检中心提供的检验方法。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应根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制订。当争议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有产品标准或有关质量要求时按事先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质量要求进行判定;当争议双方当事人事先未做约定,则按照提供产品的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包括明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广告、产品说明书、图纸等)进行判定。
由质检中心负责对批量抽样的,其对应的仲裁检验报告则对该批产品有效;由申请人送样的,其对应的仲裁检验报告对所送样品有效。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质检中心提出。质检中心应给予说明和答复,对答复不满意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复检,并以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国家耐火材料质检中心受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法规支持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4月1日发布的第4号令《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二、耐火材料产品质量鉴定
耐火材料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此时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相比较并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属于什么原因,由哪一方造成。它需要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来诊断产品质量的问题,这是产品质量鉴定区别于仲裁检验的关键所在。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有权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人为: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1)不合格上述5种申请人规定的;
(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如产品损坏、丢失;现场、现状遭到破坏等客观原因使质量鉴定无法正常进行);
(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申请人在申请质量鉴定时必须要和鉴定组织单位签定质量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质量鉴定专家组,质量鉴定专家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的成员应当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中聘任,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组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2)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3)勘察现场;
(4)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同时专家组也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依据鉴定委托书委托的鉴定项目和要求,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2)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3)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4)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当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时,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当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时,专家组应当选择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受理质量鉴定的日期;
(2)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3)鉴定产品情况的必要描述;
(4)现场勘验情况;
(5)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
(6)分析说明;
(7)质量鉴定结论;
(8)鉴定专家组成员签名表;
(9)鉴定报告日期。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对专家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关人员在质量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积极地接受各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质量鉴定的工作和相关的检验测试工作。
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支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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