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运输
1.1 所有的筑炉用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必须有符合本设计技术条件的出厂合格证书。在筑炉施工前一个月,应将其所有耐火材料出厂化验报告各复印一份,提交给本设计院冶金炉专业或本设计院驻施工现场工作小组。制品出厂前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检验结果,并附发货清单(砖号、数量以及发货日期、车厢号码)。无产品合格证书的耐火材料,严禁装运和使用。
1.2 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装运工具(火车、汽车、轮船等)必须在装运前清扫干净,不得有油类或其它杂质等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有防雨雪措施,务使耐火材料不受雨淋水浸。
1.3 各种粘土质异型砖、高铝质异型砖、轻质异型砖、轻质标准砖,均应采用集装箱或其它坚固的包装品包装后运输;标准型、普型粘土砖可用草绳包扎后运输。在运输中均应注意避免损坏各类耐火制品的棱角。
1.4 在装卸、码放各类耐火材料时,必须轻拿轻放,紧密排列,避免碰撞损坏。不同种类、不同砖号的制品应标志清楚,不得混杂。严禁对各类耐火制品进行抛甩、滚落、乱堆乱放等野蛮装卸和管理。
1.5 正公差与负公差等各类制品,公差比例均应反映在订货合同上,并按设计要求的比例到货,同时应按设计要求的比例分别包装,在包装箱外表面注明正负公差数值.
1.6 硅酸铝耐火纤维制品,要用内有塑料袋的纸箱包装运输,并要在纸箱外注明名称、材质和规格。
1.7 耐火泥、灰、浇注料及其它散状耐火材料,均应采用厚塑料袋为内衬的编织袋或厚纸袋包装运输,包装袋外应注明材料的名称、牌号、规格和生产日期,标志要清晰,严禁散状运输。
2 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包管
2.1 各类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运抵现场后,应按不同类别、不同型号、不同公差分别垛放,并应插放明显的标志。
2.2 堆放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的仓库应清扫干净,仓库内不许堆有砂子、石灰、水泥、粘土、煤、油脂等杂物。仓库内不准有雨雪漏入及地下、地表水浸入。
2.3 标、普型砖、异型砖、轻质砖、耐火纤维制品、石棉制品;及耐火泥、灰、浇注料等粉料,必须按牌号、等级、砖号和砌筑顺序依次堆放在仓库内。若受仓库面积限制,标准型粘土砖可堆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有帆布或临时棚顶遮盖雨雪。
2.4 在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运至仓库前,须要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要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理化指标复检,不合格的耐火材料和耐火制品计数后码放于专门仓库,并要及时与有关耐火材料生产厂家联系,以尽快补足缺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