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炉窑砌筑工程.
(1) 普通型耐火砖砌筑,各种炉窑砌体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扣除以下所列缝或孔洞所占体积:
①缝宽小于25mm的膨胀缝;
②断面小于0.02m²的孔洞;
③断面小于0.06m²,长度(或深度)lm以内的孔道;
④炉门喇叭口处斜坡;
⑤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度。
(2)异型、特异型耐火砖(或制品)砌筑,各种炉、窑砌体均按图示尺寸,扣除孔洞(包括耐火砖或制品所带孔洞)以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3)对特殊炉种中造型特别复杂、计算体积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难以用几何图形表达的,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耐火材料单块(件)重量,折算成体积,再按砌体内所含耐火砖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
二、焦炉与蓄热室分格焦炉
(1)焦炉与蓄热室分格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按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所有孔洞所占体积均应扣除。
(2)焦炉炉顶看火孔、烘炉道、燃烧室、斜烟道、蓄热室以及小烟道等部位的冷态吹风清扫,已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另计算。
(3)焦炉工作棚,按相应定额规定另行编制预算。
(4)焦炉烘炉后热态工程的工程量,另行计算。
(5)在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型、特异型耐火砖设计需用量以外的备用量,不得计入炉体砌筑工程量。
(6)普通粘土砖(红砖)、硅藻土隔热砖,设计规定需作改型加工的,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三、熄焦罐系列
熄焦罐系列,当设计规定硅藻土隔热砖与玄武岩板需作改型加工时,按改型后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四、高炉及其附属设备
高炉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容积为3000m³以上高炉系列):
(1)高炉本体的砌体工程,包括炉底、炉缸、炉腹、炉腰、炉身、炉喉、炉顶等部位的砌筑,以及和本体相联的空气、煤气管道内衬工程(包括通向风口的弯管),不分结构和部位,按不同砖种、砖型容重综合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2)高炉系列工程中的炭砖、炭棒、外燃式热风炉球顶、连络管、燃烧器及孔洞,设计规定采用非成品组合砖,需进行改型加工或钻孔时,按改型后的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3)高炉炉内吊盘按炉内最大直径计算。
五、炼钢转炉
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生命期密封装置的大型(每块50kg以上)耐火制品时,其启、封金属密封装置割口与焊封的工程量另计。但大型耐火制品在允许公差以内的备用品,不得计算工口与焊封的工程量另计。但大型耐火制品在允许公差以内的备用品,不得计算工程量。
6 电炉熔池
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按平均厚度计算工程量。
7 混铁炉
混铁炉砌筑工程的受铁口,出铁口、窥视孔所占体积应予扣除。
8 均热炉
(1)均热炉炉体砌筑、出灰门等所有孔洞所占体积应扣除。
(2)均热炉蓄热室碳化硅质特异型管砖,如设计规定需进行机械加工时,其磨砖加工量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9 铝电解槽
(1)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按浇铸磷生铁或捣打底糊(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的浇铸净重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1)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按浇铸磷生铁或捣打底糊(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的浇铸净重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2)铝电解槽阴极炭块组安装,按成品炭块的净重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3)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包括垫、缝及槽延板与侧部炭块间缝内底糊,按图示净用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4)铝电解槽侧合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胚加工时,按加工后的成品重量计算,以“吨”为计量单位。
(5)铝电解槽的槽体,如设计规定在捣打底糊前需预加热日L其预加热费用另行计算。
(7)阳极注型,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以“吨”为计量单位。
10 玻璃熔窑
(1)玻璃熔窑砌筑工程的池底、池壁、下隙、上层电熔浇注制品、吊挂乎拱、桥砖,蓄热室格子砖等部位为干砌。其余部位为湿砌。干砌与湿砌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
(2)玻璃窑窑壁和胸墙,设计为弧形砌体时,其工程量单独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3)玻璃熔窑,设计采用特大型砖或石英砖,刚玉砖、莫来石砖、锆刚玉砖、锆莫来石砖砌筑时,设计规定机械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量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11 回转窑
(1)回转窑窑体砌筑,定额内已包括活动式撑砖器,不得另行计算。
(2)回转窑窑身镁铝砖内手寸,定额以下砌为准,如设计规定加垫薄钢板时,另行计算夹垫薄钢板材料费,其他不变。
(3)回转窑附属设备中的分解炉,预热塔的标高,自地面±0为计算起点。
12 化工炉窑
(1)化工炉窑砌筑,刚玉质耐火砖设计采用合金钢或金刚石机械加工研磨时,加工量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
(2)化工炉窑工程,设计采用轻质和隔热耐火制品作工作层时,单独计算其工程量。
(3)化工炉窑埋设金属拉钩的砖槽,如遇有不需放置拉钩者,其砖槽不予扣除。
(4)化工炉窑蓄热室,如设计采用空心氧化铝球制品结构时,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汁量单位;含球制品包括间隙在内的容重,以设计规定为准。
(5)化工炉窑的挂砖拉钩等金具,以“千克”为计量单位,所需数量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呵按在斜墙或斜顶部砌筑时每砖槽按两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
(6)化工炉窑工程,设计采用层铺式炉衬结构时,其耐火纤维毡(板)搭接长度,应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搭接长度计算。
(7)化工炉窑工程,没计采用叠砌式炉衬结构时,贴挂耐高温(绝热)板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该板经耐热钢销售钉穿串固定后,因压缩所增加的厚度,可按设计或规范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13 一般工业炉窑
(1)一般工业炉窑砌筑工程,按砌筑部位区别不同砖种及标、普,异、特四个砖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设汁规定需改型加工时,工程量另行计算。
(2)一般工业炉窑烧嘴砌体,按设计选用型号的烧嘴砖体积加砖缝,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3)环形炉窑砌体,按设计砌体厚度乘以砌体中心线周长和炉墙高度(或长度),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14 管道工程
(1)管道内衬,区别耐火砖种类、耐火砖型号以及管径(1m以上和1m以下),按图示砌筑横断面乘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管道弯曲部分,按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并入管道砌体内。
(2)同一管道内衬砖,当耐火砖型号不同时,按不同砖型砌体比例加权后计算。
(3)在管道内衬中,计算硅藻土隔热砖与粘土质、高铝质隔热耐火砖的砌体工程量时,应按工作层与非工作层分别划项计算。
(4)管道(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按图示尺寸计算并入管道之内。
15 不定形耐火材料
(1)耐火混凝土、隔热混凝土,均按图示尺寸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机械喷涂料,区别轻质和重质两种类别,分别按图示尺寸汁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喷涂回弹与修补量不得另行计算。
(2)炉壳除锈,按接触面另行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
(3)耐火可塑料,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不得因有压缩比而增加工程量。
(4)耐火捣打料,区别热打、冷打,按图示尺寸实体积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5)不定形耐火材料模板,按图示模板接触面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预制耐火(隔热)混凝土制品安装,按定额项目,区别单块重量,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16 辅助工程
(1)抹灰工程,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定额抹灰厚度以20 mm为准,没计厚度不同寸,应按设计厚度换算泥浆用量,其余不变。如挂网抹灰时,另行计算。
(2)填料、灌浆工程,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轻质材料压缩量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3)挂贴高温隔热板(毡)工程,不分部位、厚度,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材料消耗量中已包括5%的损耗量,如设计巾前要按炉窑造型进行改型或搭接可另加lo%的损耗量。
(4)铺垫石棉板工程,不分铺垫晨数,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5)缠石棉绳工程,不分部位,按设计图示绳长计算,以“米”为计量单位。
(6)弧形拱和球形拱顶、拱胎,按拱胎与砌体接触面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7)预砌筑,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并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球形顶,除设计另有规定者外,按球形顶部砌筑工程量的1/4计算预砌筑量。
②穹弧形顶(包括吊挂炉顶),属于工作面砖种,按四环计算预砌筑量。
③烧嘴砖,按全部计算预砌筑量。
④圆弧形孔、口工作面砖种,按工程量的1/2计算预砌筑量。
⑤大型砌块(单块重量在50kg以上)和格子砖,除设计另有规定者外,按两层计算预砌筑量。
(8)机械集中磨砖工程,只计算实磨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区别不同砖种和磨砖面数,执行相应定额。六面加工,指全部加工;四面加工,指两大面、两侧面,不包括两端头;两面加工,指两大面。如加工两侧面,可按六面定额的30%计算;加工两端头,可按六面定额的20%计算。
(9)机械集中磨砖工程量仅限于工业炉窑工程砌筑设计或施工工艺有磨砖要求,且数量较大(少量磨砖已包括在定额内)时方可计算。
机械集中切砖的工程,只汁算实切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区别不同砖种和叨割方式(直、斜与“两面切”,执行相应定额,并按切砖数的15%计算砖的切割损失量。
机械集中切砖工程量仅限于工业炉窑工程设计或施工工艺有切砖要求,且数量较大(少量切砖已包括在定额内)时方可计算。
(10)衬浊纸、铺聚乙烯薄膜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搭接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11)绑扎及焊接链环钢筋网、绑扎铁丝网,均按图示尺寸计算,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网与网之间按设计图示搭接长度计算后并入工程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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