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镁制品加工企业污染整改任务,减控污染物排放总量,严防镁制品窑炉污染反弹,活化闲置资产,辽宁海城市出台了《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海城市镁制品行业集聚区物料堆场及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
《海城市镁制品项目建指导意见》中确定了限制类别、鼓励类别,明确了项目的选址区域。在限制类别中,重点明确了“未取得镁制品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将限制审议。该《指导意见》中,设定了具体的产能标准:单台轻烧氧化镁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单台烧结镁砂窑炉装置规模≥5万吨/年;单台、单班电熔炉装置规模≥5000吨/年;单条浮选生产线处理低品位矿石能力≥20万吨/年;单条不定形生产线≥5万吨/年。
《海城市拆除关闭镁制品窑炉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未按照2016年省、鞍山市和海城市《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污染治理取得环保备案手续,被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镁制品企业窑炉实施停业,此类窑炉要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市政府将实施关闭。拆除的方式分自行拆除和依法强制拆除。自行拆除时限为2018年6月1日—9月30日。依法强制拆除时限为201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镁制品窑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海城市镁制品行业集聚区物料堆场及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提出以改善镁砂行业集聚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源头控制,疏堵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安全科学整治”的原则,突出整治重点,细化量化目标,对镁砂行业集聚区物料堆场及道路扬尘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实现区域道路无破损,裸露黄土全面实现绿化或硬化,物料堆场落实仓储或苫盖、防风抑尘、物料运输车辆进出全面苫盖等整治要求,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使区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至2018年7月31日结束,期限为两个月,具体分为组织准备、集中整治、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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